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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城市管理局职能职责(2024年版)
发布日期:2024-02-06

(一)贯彻执行国家城市市政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统筹城市管理领域重大事项,负责拟定职责范围内城市管理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二)负责城市规划区建成接管范围内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的行政管理工作;分别负责城市建成区道路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监督指导;负责监督指导城镇重要场所和重大灯饰项目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监督指导乡镇(街道)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指导城区社会单位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市建成区公共停车场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城市建成区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备案工作。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供水节水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履行城市规划区供水水质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二次供水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监督指导长江干流忠县段及其次级河流尾水覆盖区域的水域清漂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

(六)承担城市建成区管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及清扫保洁等管理组织实施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户外招牌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园林绿化和城市公园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城市公园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具体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开展城镇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应急管理、应对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十三)负责城市管理的数字化、智慧化建设与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教育工作;指导城市管理高技术推广与运用;负责城市管理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开展城市管理行业人员培训。

(十四)负责制定机关及所属单位节能减排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五)牵头全县城市管理政策的制定、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十六)负责承建的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等维护工程项目和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

(十七)负责城市规划区城市河道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

(十八)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