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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65915210U/2023-00660
[ 发文字号 ]
忠规资执罚〔2023〕第1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服务行为主题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忠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4-25
[ 发布日期 ]
2023-04-28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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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张和平

身份证号码:511**********

住址:重庆市忠县东溪镇**********

经查,你未经依法批准,于20083月至200812月,擅自在忠县东溪镇兴旺村4组(小地名:八亩丘)占用东溪镇兴旺村4组的集体土地2867平方米,修建钢架棚942平方米、砖房67平方米、砼坝1858平方米,用于生产电力线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张和平身份证复印件;

3.询问笔录;

4.土地租用协议复印件;

5.忠县规划院出具的现场勘测示意图(占地示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1套;

6.现场照片。

我局于2023413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忠规资罚告〔2023〕第1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867㎡集体土地上修建的钢架棚942平方米、砖房67平方米、砼坝1858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2.责令将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867㎡退还给东溪镇兴旺村4组;

3.并处罚款43005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1.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43005元人民币罚款缴至下列指定任一账户,收款单位:忠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违法建(构)筑物: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867㎡退还给东溪镇兴旺村4组。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英、杜帅

话:54235607

址:忠县忠州街道果园路12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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