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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65915210U/2023-0088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政务服务行为主题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忠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6-21
[ 发布日期 ]
2023-07-03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忠规资执罚〔2023〕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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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牟银成

身份证号码:512**********

住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

经查,未经依法批准,于20028月至20035月,擅自在忠县忠州街道灯树社区7组(小地名:锁口丘)占用集体土地5384平方米修建砖混房屋115平方米、钢架棚1#4288平方米、钢架棚2#981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牟银成身份证复印件;

2.牟银成询问笔录;

3.土地租用协议复印件;

4.忠县规划院出具的现场勘测示意图(占地示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1套;

5.现场照片。

我局于2023413日依法向你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经你申请,我局于202355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了你的意见。经我局研究认为,你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5384㎡退还给忠州街道灯树社区7组;

2.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384㎡集体土地上修建的砖混房屋115平方米、钢架棚1#4288平方米、钢架棚2#981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罚款80760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1.履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

2.履行方式:

拆除建(构)筑物的履行方式:自行拆除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土地的履行方式:将恢复原状后的土地退还给忠州街道灯树社区7组集体或相关承包人;罚款的履行方式:在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英、杜帅联系电话:54235607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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