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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65915210U/2023-0164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政务服务行为主题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忠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11-22
[ 发布日期 ]
2023-11-22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忠规资执罚〔2023〕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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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曹风国

身份证号码:511**********

住址:重庆市忠县乌杨镇**********

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2110月至20224月,擅自在乌杨街道文峰社区三组(小地名:堰沟)占用集体土地面积711.52平方米,修建混凝土坝用于本组村民日常活动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询问笔录3份;

2. 身份证复印件3份;

3.现场勘验笔录及附图(占地示意图)各1份;

4. 忠县乌杨街道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

5. 忠县乌杨街道土地利用总规图(局部)1份;

6. 现场照片3张。

我局于2023117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忠规资罚告〔2023〕第13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面积711.52㎡土地上修建的混凝土坝。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没收违法建(构)筑物: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没收的上述混凝土坝移交给乌杨街道办事处。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谭小勇、秦大革

话:023-54235607

址: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2109室)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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