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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65915210U/2024-0003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政务服务行为主题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忠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1-16
[ 发布日期 ]
2024-01-16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忠规资执罚〔2024〕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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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眭朝华

身份证号码:512**********

住址:重庆市忠县乌杨镇文峰村**********

经查,20215月在乌杨街道文峰社区二社(小地名:大丘)处占用616.6㎡的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询问笔录4份;

2. 身份证复印件4份;

3.现场勘验笔录及附图(占地示意图)各1份;

4. 忠县乌杨街道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

5. 忠县乌杨街道土地利用总规图(局部)1份;

6.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7 . 现场照片。

我局于202413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忠规资罚告〔2023〕第16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93859.04元整(大写:壹拾玖万叁仟捌佰伍拾玖元零肆分)。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193859.04元整(大写:壹拾玖万叁仟捌佰伍拾玖元零肆分)人民币罚款缴自下列指定任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忠县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忠县支行,账号:**********;开户行:工商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 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开户行:建设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开户行:农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忠县支行,账号:**********;开户行:重庆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谭小勇、秦大革

话:023-54235607

址: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忠县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2109室)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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