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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65915210U/2024-0028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政务服务行为主题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忠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3-13
[ 发布日期 ]
2024-03-13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忠规资执罚〔2024〕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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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皇华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

法定代表人:徐涛

地址:重庆市忠县石子乡**********

经查,你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711月—201912擅自在忠县石子乡金矿村二社占用集体土地1437平方米修建建(构)筑物,其中:4个活动板房350平方米、办公楼524平方米、停车场563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徐涛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人成镇身份证复印件;

5.土地租用协议复印件;

6.成镇询问笔录;

7.重庆渝润土地整治有限公司出具的现场勘测示意图(占地示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1套;

8.现场照片。

我局于2024228日依法向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437㎡集体土地上修建的4个活动板房350平方米、办公楼524平方米、停车场563平方米。

2.并处罚款14370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1.履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

2.履行方式:

没收建(构)筑物的履行方式:将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移交给忠县石子乡人民政府。罚款的履行方式:在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谭小勇、罗英联系电话:54235607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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