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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11629518F/2023-0001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忠县林业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6-16
[ 发布日期 ]
2023-06-25

忠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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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罚决字[2023]第010号

被处罚人姓名?黄*辉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9年6月30日?

身份证号码51**************72?

?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路10号?

??经依法查明,你2023年4月1日上午,在未申请办理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下,从忠县乌杨彭家场黄*荣木材加工厂调运一车松木条至忠县新立镇中岭村场,准备出售。经检尺,共有长200厘米,宽8厘米,厚3厘米规格的松木条520条,长300厘米,宽8厘米,厚3厘米规格的松木条520条,合计1040条。经鉴定,该1040节未经植物检疫的松木条属于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产品。构成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 1.处以行政罚款2000元人民币。

?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用微信扫描缴款订单上的二维码,实现缴款;或缴款人持缴款订单或缴款码到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除外)柜台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林业局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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