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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11629518F/2024-0001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忠县林业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4-22
[ 发布日期 ]
2024-04-22

忠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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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罚决字2024第002

被处罚人姓名:吴** 性别:???出生日期:?1964年11月10日????????????

身份证号码: 51**************10???????????????????????????????????????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忠县**镇**村五组40号??????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承揽**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忠县鸣玉溪公园三期绿化工程项目,陆续从四川省成都市调运垂柳、玉兰、五角枫、黄葛树、绿化地被物(地坪草等)苗木到忠县鸣玉溪公园三期工程绿化绿地现场栽植,经调查,其中调运的绿化地被物(地坪草等)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2023年8月,县城市管理局在红火蚁阻截防控普查工作中发现你所承建的上述绿地绿化地被物中,存在红火蚁检疫性有害生物,通过采集样本,实验室鉴定为红火蚁。构成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现已持续开展红火蚁除治监测工作。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依据《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18000元人民币。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收款单位:忠县财政局 ?账号:310001780902640615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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