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1月21日,忠县市场监管局向全县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发布了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提醒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使用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照明设施进行自查自纠,停用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
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