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主体除名公告
下列市场主体(见附件)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符合《忠县市场主体除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已被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除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强制注销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