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彩在线

图片
忠县人民政府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 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基层政务公开>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
您当前的位置: 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基层政务公开>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
[ 索引号 ]
11500233MB1938818C/2021-0015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忠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忠县市监处字〔2021〕222号)

字号:
分享:

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忠县市监处字〔2021〕222号

当事人:忠县白石合程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利泓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3459821426

营业场所:重庆市忠县白石镇白石铺*

负责人:乐*

身份证件号码:5122**********8385

联系电话:13*******66

联系地址:重庆市忠县白石镇白石铺*

20218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药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营场所货柜上摆放待售的丹七片和盐酸乙胺丁醇片已超过有效期,涉嫌销售劣药。2021820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1990616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于202017日办理了《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在重庆市忠县白石镇白石铺*号从事经营活动。

201993日,当事人从重庆天瑞医药有限公司以15.8/盒的价格,购进由成都锦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药品批号为国药准字H51020917,规格为0.25g×100/盒,生产日期为2019312日批号为190303有效期至20212月的盐酸乙胺丁醇片3盒。202023日,当事人从重庆天瑞医药有限公司以15.7/盒的价格,购进由成都锦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药品批号为国药准字H51020917,规格为0.25g×100/盒,生产日期为2019531日批号为1900517有效期至20214月的盐酸乙胺丁醇片2盒。202035日,当事人从重庆恒德医药有限公司以6.9/盒的价格,购进由广西日田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药品批号为国药准字Z45021004,规格为15×3/盒,生产日期为2019.7.27产品批号为190704有效期至2021.06的丹七片5盒。购进药品时,当事人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销售出库单。

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后,放置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盐酸乙胺丁醇片销售价格为16.6/盒,丹七片销售价格为15/盒。

20218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药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有效期药品,经营场所货柜上正常待售的上述4盒丹七片,3盒盐酸乙胺丁醇片已超过有效期,其中2盒盐酸乙胺丁醇片有效期至20214月,1盒盐酸乙胺丁醇片有效期至20212月。

2021819日,本局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超过有效期丹七片4盒,盐酸乙胺丁醇片3盒,货值金额合计109.8元。无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乐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主体资格身份。

证据组二:现场检查记录、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重庆天瑞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重庆天瑞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重庆天瑞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重庆恒德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重庆恒德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重庆恒德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负责人乐某某询问笔录、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药品及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事实。

证据组三:当事人申请、下岗失业证明复印件、陆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CT超声诊疗报告。证明当事人系下岗失业人员及家庭成员患病要求减轻处罚的事实。

本局于20211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渝忠县市监告字202118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药品是治疗疾病的重要产品,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的有效期更是关系到药品安全的重要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药品;”对劣药进行了界定。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药品超过有效期 ,应当认定为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 “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本局决定减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本局决定:

1.责令改正;

2.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丹七片4盒、盐酸乙胺丁醇片3盒;

3.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本局(地址:重庆市忠县白公街道白公路9号)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到中国农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忠县财政局账户(账号:314501010400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1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一份法制机构留存,一份财装科留存。

6 页 共 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