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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39805114T/2023-00101
[ 发文字号 ]
忠环执改〔2023〕5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忠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7-18
[ 发布日期 ]
2023-07-18

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忠环执改〔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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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忠环执改〔20235

被责令改正单位:忠县飞桂生猪养殖家庭农场

法定代表人:宋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5YYBLA85

地 址:重庆市忠县双桂镇龙桥村**

2023424日,接重庆市12369受理中心投诉交办通知单(案件编号:202304230055):反映忠县双桂镇龙桥村内的养猪场和九龙村的养猪场将猪粪直排至周边的桂溪内导致河水被污染扰民。2023426日,我队执法人员联合双桂镇政府工作人员、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双桂镇站对位于忠县双桂镇龙桥村8组的忠县飞桂生猪养殖家庭农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现存栏生猪200多头,一体化处理设施损坏未运行,沼气池盖子未密闭,还田管网在离养殖场外约150米处断开,粪污自此处流入外环境,原葡萄园管理用房旁土坑及雨水沟有大量粪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426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2.2023426日对你单位现场管理员李**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426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4.重庆市12369受理中心环境投诉交办通知单。

证据1—4证明你单位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5.2023426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宋*及现场管理员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2023426日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消纳协议书、粪污处理设施配套验收证明。

7.2023426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5—7证明违法主体为忠县飞桂生猪养殖家庭农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贰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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