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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39805114T/2024-00008
[ 发文字号 ]
忠环执改〔2023〕11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忠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1-10
[ 发布日期 ]
2024-01-10

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忠环执改〔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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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忠县鑫隆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宗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305264285X

地 址:重庆市忠县新生镇***

20231021日,我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位于重庆市忠县新生***的忠县鑫隆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养殖场建设有猪舍6栋,现存栏生猪约150头,有干湿分离机一台、沼气池256立方米、沼液池150立方米、干粪堆码池100立方米,其干粪堆码池背后雨水沟内有养殖废水溢流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1021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视听资料》。

2.20231022日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102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忠环(监)字【2023】第ZF02号)。

4.忠县农业农村委20231124日出具的《中国足彩在线:协查新生街道养殖场养殖规模的复函》(忠农函〔2023190号)。

证据1—4证明你单位属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场内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雨水沟内有养殖废水溢流至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5.20231022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6.20231022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唐宗柏、现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为忠县鑫隆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支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支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贰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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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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