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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094412331/2021-0006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忠县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日期 ]
2021-08-14

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忠县)文综当罚字〔2021〕C-000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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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兆立彩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培喜

2021年7月28日,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忠县兆立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厂区内杂物乱堆码,厂区内线路乱搭未穿管,疏散引导箱内喇叭没电,未放置矿泉水,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三峡银行忠县支行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1年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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