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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094412331/2022-0004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忠县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4-28
[ 发布日期 ]
2022-05-10

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忠县)文综罚字〔2022〕F-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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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忠县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5U86601F

2022年4月8日1110分至2022年4月8日1130分,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罗丹逊(310230106、叶建峰(31023010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忠县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店铺内进门右侧第二组货架上摆放有音像制品,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提供忠县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现场负责人自称叫谢玲,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玲提供了忠县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显示有效期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右侧年度核验一栏未显示有核验记录,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伍佰元整(500元)

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三峡忠县支行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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