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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3278090045/2024-000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忠县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1-11
[ 发布日期 ]
2024-01-11

2024年忠县医疗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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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忠县医疗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被处罚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类别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机关 承办人员
李小光 2223**********0626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警告 20240001 2024.1.3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刘宗明、宋芮侃
钟莉 5122**********4346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 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不按规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二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 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警告 20240002 2024.1.4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黄鸿、宋芮侃
谢丽华 5122**********1324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警告 20240003 2024.1.5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黄鸿、宋芮侃
陈于碧 5122**********0014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警告 20240004 2024.1.8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黄鸿、宋芮侃
莫兰琼 5122**********7762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警告 20240005 2024.1.9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侯丹、宋芮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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