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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33986284A/2021-0022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后期处置(灾后重建)
[ 发布机构 ]
忠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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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标准。20/·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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