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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企业扶持类

日期: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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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房租金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以上,税收达200/㎡以上租赁园区标准厂房的招商引资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厂房租金补助,补助方式实行先缴后返,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自项目进场装修第4个月起计算。(牵头单位:县投促中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项目招引单位)

2.厂房装修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以上,税收达200/㎡以上租赁园区标准厂房的招商引资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后,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的厂房装修费用补贴,办公区域装修面积超过总面积7%的部分不纳入补贴范围。(牵头单位:县投促中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项目招引单位)

3.经济贡献奖。对忠县作出重大经济贡献的招商引资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并完成当年约定目标任务后,按照不超过项目业主有效贡献的80%进行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5年,自投产之月起计算。(牵头单位:县投促中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项目招引单位)

4.高管人才奖励。对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年度工资薪金达12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人才,按照不超过个人对地方实际经济贡献80%进行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5年,自投产之月起计算。企业高管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不超过10名,工资薪金不含企业分配利润及其他个人所得。(牵头单位:县投促中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项目招引单位)

5.城市建设配套费。对入驻国家和市政府认可的工业园区项目,四至范围内生产性用房及配套用房(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经确认后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牵头单位:县投促中心,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6.新设备购置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其在忠县项目实际购置新设备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县投促中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项目招引单位)

7.物流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销售额的1%给予物流补助,补助年限3年,自投产之月起计算,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县投促中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项目招引单位)

8.“工业10表彰。按年度对我县企业规模、纳税能力、产出效率等综合评价前10名的工业企业由县委、县政府授予忠县工业10荣誉称号。综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

9.“升规培育奖励。升规入库工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0.“提档升级奖励对工业企业(以独立法人计,下同)实际发生技术改造投资或扩大再投资后,年工业增加值首次突破500亿元、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扩能投资补助将规上工业企业扩大再投资项目视同招商引资项目,可比照招商引资落实有关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投促中心)

12.服务平台奖补对符合条件的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服务奖补运营奖补。(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3.“挂牌上市奖补对纳入市级拟上市培育库,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重点培育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奖励,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后给予50万元奖励,审核通过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拟在境外上市的重点培育企业,上市后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重点培育企业,审核通过后给予6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14.厂车购置补贴。乌杨新区规上工业企业购买用于运送员工的中巴车或大巴车,给予30%的购车补贴,单台车辆补贴额度不超过15万元。(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奖励。鼓励规上工业企业创建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认定并运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县应急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6.品牌奖励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提名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给予20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7.投入强度要求对购地自建厂房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3000万元,投入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产出强度不低于330万元/·年,贡献强度不低于12万元/·年(不含项目建安增值税及附加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牵头单位:县投促中心)

18.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在园区自建厂房招商引资项目,根据项目投入产出强度、用地规模一次性给予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县投促中心,责任单位: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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