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国足彩在线:印发忠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忠府办发〔2014〕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忠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4日
忠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困难,扩大救助面,提高救助能力,简化救助程序,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足彩在线: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9〕3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不含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户、三无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本着从我县实际出发,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本着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的精神,县、乡镇各司其职,分级负责,实现救助一人,稳定一家,和谐一方。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县民政局负责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日常管理、指导、监督和审批。
县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检查。
县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临时救助资金合理使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临时救助对象的调查、审核、汇总、上报和公示,做好临时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 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一)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我县“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
(三)我县城乡低收入对象或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员(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城乡低保保障标准5倍以内的);
(四)经县民政局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第六条 临时救助范围
(一)因家庭成员患病住院,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个人负担的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超过5000元,其他对象个人负担的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超过20000元,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超过5000元以上),导致生活困难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七条 救助方式和标准
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一个家庭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原则上应该当月发生当月救助,最迟不超过一个季度。
根据申请人不同的困难程度和实际发生的费用,在扣除各类保险、救助、赔偿、资助后仍难以承担的部分,由县民政局视其情况予以相应救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三无”人员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的50%予以救助,城乡低保对象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的30%予以救助,其他对象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10%救助,救助上限限额为10000元;
(二)因家庭成员遭遇人身意外伤害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2000元至5000元的临时救助;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2000元至8000元临时救助;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按照其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救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二)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九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意见。
第四章 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临时救助按照“本人申请、乡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乡镇张榜公示”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
2.家庭收入证明、财产证明;
3.重大支出证明、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证明;
4.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等。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初步确定救助金额,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每月10-15日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县民政局自接到齐全的临时救助申请资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资金发放。乡镇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将公示结果反馈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向县财政部门提出临时救助资金支付计划。
第五章 临时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我县建立临时救助基金,资金来源为:
(一)上级拨入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县级财政预算资金;
(三)福彩公益金安排10%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低保结余资金可用于临时救助;
(六)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
临时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下设立临时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民政局按月向县财政部门提出临时救助资金支付计划,财政部门按月核拨临时救助资金至各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临时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临时救助台账。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或无故扣压临时救助专项基金,不得在临时救助专项基金中开支工作经费,要接受审计及社会监督。要严肃工作纪律,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城乡临时救助的对象弄虚作假、骗取临时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必须如数追回救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忠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试行)》(忠府办发〔2011〕3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