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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09〕7号

忠 县 人 民 政 府

中国足彩在线:印发忠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

忠府发〔2008〕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忠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忠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为了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中国足彩在线: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中国足彩在线: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中国足彩在线: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除移民用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按国家和重庆市另行规定执行外,凡在忠县境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均适用本办法。

二、征地办法

(一)土地征用实行统征包干办法,由县财政在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拨付征地成本,保障征地补偿各项费用,优先保证被征地农民利益。

(二)征用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当地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及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予以公告。

(三)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确认。

(四)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的乡(镇)、村、社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补偿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未果的,报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

三、征地补偿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二类、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分别为:每亩14000元、13000元、12000元(乡镇类别详见附件1)。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二)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分区域类别,统一为26000元/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的面积(含园地、养殖水面面积)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征地前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除以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具体的农转非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单位按农民被征地多少依次确定,也可按被征地多少依次实行按户农转非。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地后剩余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5亩的,可另行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社剩余农业人口人均耕地达到0.5亩及以上为止。土地征收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该户人员可申请全部农转非。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征地批文下达之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三)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青苗补偿按附件2执行

2.地上构筑物按附件3执行

3.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按照经济林木种植的技术标准和密度成片种植的园地和林地(红豆杉或柑桔产业标准化基地果园)按以下标准补偿:

(1)红豆杉根据生长年限结合实际造林投入为7200元/亩-18900元/亩(各生长年限段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2)柑桔产业标准化基地果园根据生长年限按3272元/亩-11272元/亩补偿;对国家投入的建园费用不予补偿;业主与国家共同投入建园的按建园标准扣出国家投入部分予以适当补偿;若公司或个人向农户承包的5年内柑桔园另增加折合每年每株补偿14.2元的租地补偿费。(各生长年限段补偿标准建园投入详见附件5)。

4.征地范围内达到一定规模(1亩以上),种植间距规范(每亩约70株)的一般园地包括桃子园、李子园、枇杷园等,根据果树直径、生长年限计算补偿;幼林园(果树直径2-7厘米)2800元/亩、初产园(果树直径7-10厘米)3850元/亩、丰产园(果树直径10厘米以上)6160元/亩。

5.征地范围内一般零星树木实行一次性综合价补偿,不分土地类别,不分规格大小,不分密度一律按每亩2600元补偿,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兑付。征收具有林权证的一般林木补偿按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四、住房安置

(一)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在批准征地范围内,凡具有合法产权手续的被拆迁房屋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住房安置对象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按附件4执行。

(二)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1.房屋被拆迁的未农转非的村民。

2.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3.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形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不含城镇确无住房人员)。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人员,房屋被拆迁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房屋补偿标准(附件4)上浮50%予以补偿;其中第一项规定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被拆迁户,按规定申请宅基地自建房屋。

(三)住房安置积极推行货币安置方式,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再执行划地自建住房安置。统建优惠购房住房安置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

(四)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由其所有人按征地拆迁方案、规定的时限自行拆迁。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人计算,每人一次性发90元,5人以上按5人计算。

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或搬迁补助费。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90元搬迁过渡费;属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400元搬迁补助费。

(五)征地范围内各类违法占地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房屋所有权者自行拆除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住房安置方式及费用标准

1.货币安置:由县土地统征办公室与拆迁户签订合同,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货币安置补助款=被安置人数×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30平方米。

货币安置对象购买住房时,按每人建筑面积标准免缴房屋交易费用。

2.优惠购房:以户为单位,被安置人数按每人30平方米以砖墙(条石)预制盖(类别)价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

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但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下达后离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户安置标准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建安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

安置房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由用地单位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优惠购房对象。统建房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其建设成本差额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以县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确定的为准。建安造价、综合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部门商定。

五、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统筹费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市政府部门统一收取,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六、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中国足彩在线: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中国足彩在线: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

土地行政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

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缴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收缴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八、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忠府发〔2005〕54号文件同时废止。

九、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忠县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

分类表

2.忠县青苗补偿标准

3.忠县构筑物补偿标准

4.忠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5.忠县红豆杉产业基地、标准化柑桔果园补偿表

附件1

忠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一类标准

二类标准

三类标准

人员安置费

14000元/亩

13000元/亩

12000元/亩

26000元/人

忠县土地分类表

一类地区

忠州镇

二类地区

乌杨镇、东溪镇、石宝镇、汝溪镇、官坝镇、

马灌镇、拔山镇、新立镇、白石镇、永丰镇、

新生镇、黄金镇、任家镇、复兴镇

三类地区

善广乡、石子镇、野鹤镇、石黄镇、磨子乡、

花桥镇、涂井乡、金声乡、兴峰乡、金鸡镇、

双桂镇、洋渡镇、三汇镇、

附件2

忠县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作物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粮食社

1100

1050

1000

国家规划蔬菜基地

不分季节、不分类别1900元

说明:1.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参照蔬菜类标准执行。

2.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农作物可按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

3.国家规划蔬菜基地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蔬菜基地。

附件3

忠县构筑物补偿标准

单位

一类

标准

二类

标准

三类

标准



(含鱼塘坎)




土围墙

M3

50
45
35
5

40
40
30
4

35
35
25
3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水泥路面(含条石)
泥结路面
简易路面

M2

55
35
15

50
30
14

45
25
13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按碎石泥结路面补偿。


石灰窑

4500

4200

4000

废弃未经批准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条石
水混
简易
机井

M3

48
30
11
300

42
24
10
250

38
20
9
200

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单人
双人

220
350

200
320

180
300

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坟,逾期不迁,按无坟主处理。

石板
水泥
三合土

M2

6
11
5
3

5
10
4
3

4
9
3
3

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三合土或土地面,不补偿。


蓄水池

条石、坚石硬打
水泥

M3

40
11
5

35
10
4

30
9
3

农民自建室内的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标准补偿的粪池、蓄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条石砖砌
片石(砖、三合土)

M3

48
24

42
18

36
12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以上圆电杆
水泥方电杆(含以下圆电杆)

100
50

95
45

90
40

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

线

室外照明
电线
动力电线

2
3

2
3

2
3

室外饮水管

3

3

3

不含市政管网。


钢架簿膜

3500

3200

3000

说明:1.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每立方米按照粪池补偿标准增加5-10元计算。

2.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置。

附件4

忠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M2

结构类别

房 屋 结 构

一类标准

二类标准

三类标准

钢砼结构

320

310

300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

270

260

250

砖木结构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220

210

200

砖墙(片石)瓦盖

180

170

160

砖墙石棉瓦盖

(含油毡、玻纤瓦)

160

150

140

土墙结构

穿逗、土墙瓦盖

150

140

130

石棉瓦、玻纤瓦盖

130

120

110

简易

土墙毡盖(含棚盖)

90

80

70

简易棚房

50

40

30

说明:1.房屋层高在(不含)以下,(含)以上的,按同

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在以下的,按

同类房屋标准的20%-40%计算补偿。

3.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

预制盖房屋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6.层高以后墙为准。


附件5

红豆杉产业原料林基地补偿标准

单位:亩?株?元

生长年限

单价

一般苗每株

一般苗每亩

红豆杉

第一年

/

12

7200

红豆杉

第二年

/

17.4

10440

红豆杉

第三年

/

24

14400

红豆杉

第四年

/

31.5

18900

备注:1.红豆杉原料林基地造林设计密度600/亩。2.《重庆市林地保护条例》规定:经济林补偿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或实际造林投资及培育费用的三倍补偿。

忠县柑桔产业标准化基地果园(果树)补偿标准

生长年限

种植投入(元/株)

种植投入(元/亩)

标准化柑桔园

一至三年生

81.8

3272

标准化柑桔园

四年生

114.3

4572

标准化柑桔园

五年生

154.3

6172

标准化柑桔园

六年生

196.8

7872

标准化柑桔园

七年生

239.3

9572

标准化柑桔园

八年生以上

281.8

11272

忠县柑桔产业标准化基地果园建园费用补偿标准

建园标准

补偿标准(元/亩)

折合每株(元)

普通建园标准

2500

62.5

手持皮管标准

3100

77.5

滴灌建园标准

4000

100

备注:1. 13年生劳动力投入含苗木定植工时;2.肥料按市价4000/吨计算。3.标准化柑桔园每亩按40株计算。


忠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