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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应急管理局职能职责(2024年版)
发布日期:2024-02-06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相关规程和地方标准。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县应对一般、较大灾害指挥部综合性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较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忠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县委县政府对县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建设、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管理的协调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市级划拨及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 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除液化石油气外,含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 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承担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天然气(炼化、成品油管道、长输石油天然气管道和城镇天然气除外),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农药、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药和烟花爆竹,全县规模以上和限额以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具体执法工作交由执法机构承担。

(十五)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六)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十七)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八)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